12月18日,读者吴春燕来到本报热线工作室,就其母白兰英诉邻居白淑端腾房案四年难了结,表述了自己的困惑和不解。
吴女士认为自家有难处,又占理,收回自家房产本来不成问题。据她讲,其母白兰英1989年3月从原房主秦文华处买下花市上四条89号三间私房准备自住。当时这三间中一间由白兰英租住,另外两间由白淑端租住,白淑端自己不买的原因是她丈夫单位马上要分新房,3个女儿两个已出嫁有房,小女儿马上要嫁人也无需住房。但8年之后,两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白兰英大儿子离婚后带着15岁的女儿搬回89号院,再加上小儿子一家3口与她挤不下现有的十几米里外套间。于是,大儿子和女儿只得在本院内租住一间10平米小屋。而8年来从未付过白兰英房费的白淑端也不愿腾原本不属于她的私房,因为白淑端的老伴过世使她失去住新房的机会,大女儿因中年丧偶带着孩子从东花市东河漕81号搬回89号院,与她住在一起,东河漕的住房却一直空着。
1997年5月,白兰英希望白淑端腾出一间房给自己大儿子的女儿,但白淑端以两间房无法另行开门分户为条件加以拒绝,经律师调解无效,白兰英将白淑端告到崇文法院,此时白兰英方才了解到白淑端与二女儿和孩子、三女儿一家三口人的户口都落在这两间房里。
1997年6月,崇文法院驳回白兰英的诉讼请求,理由比较明确:该房屋无另行开门分户的条件,被告白淑端补付白兰英一年房租(1996.3—1997.3),而且法院认定被告一家所住私房在原告购得产权前与原产权人有租赁合同,原告购买了该房后双方未亲笔签订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对双方继续有效。1997年9月,白兰英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次,白兰英带来了崇文门房管所开来的可以另行开门分户的证明,以及由于开门所涉及的三家邻居也分别同意打门的证明。不料二审又出端倪,法院认定“白兰英称白淑端二女儿和三女儿在本市另有住房,未能提供确凿证据。”并坚持一审判决,认定这两间私房“产权变更后,双方未建立租赁契约”。1998年8月,白兰英向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申诉,明确表示,白淑端二女儿在二审时讲“现住房是借的”实属谎言,并出示了白淑端二女儿已购买房改房、三女儿一直住在婆家的证明。2000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还是以一审判决的原由“考虑到目前白淑端所住房屋的结构情况”,判决“该房暂不宜部分腾退”。
但是,令原告白兰英一家不解的是,他们2000年10月底去二中院询问时才得知申诉7月已被驳回,事先并未收到这份通知书;二审之所以对“另行开门分户的证明”只字未提,是因为这份证明与两个邻居的证明材料根本没在二审卷宗里;申诉期间白兰英送到二中院的证明材料再度被有关人员告之“丢了”。从1999年至今,白兰英给二中院院长寄去三封信,要面见院长,却石沉大海。
如今72岁的白兰英感到十分疲惫、伤心。